暖通工程商收藏!关于总包制的15个问题解读
发表于: 来自:海坛特哥
一、工程总承包的概念
1.什么是工程总承包?
答: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工程的总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包括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而依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2.根据工程总承包的要求,主要存在哪些总承包的方式?
依据《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工程总承包的主要方式包括: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同时依据该文件第四条第(七)项规定,工程总承包方式还可以包括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
3.工程总承包项目是否会受到《招标投标法》约束?
答:会。
4.什么是分包?
答:《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拆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工程总承包单位的资质
5.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能否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答: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可以。
6.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单位,但其未取得一级施工总承包(施工专业承包)资质的,是否可以承接各行业工程总承包业务?
答:可以,但需要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
7.取得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资质的单位,是否可以承接资质许可范围内的工程总承包业务?
答:可以,但需要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
8.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单位是否需要相应资质?
答:是。
9.联合体是否可以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答:依据(1992年4月3日 建设部建施字第189号文发布)文件第十二条规定,联合体可以作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可以一个投标人身份进行投标。
10.联合体对招标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答:承担连带责任,依据为《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三、工程总承包分包相关要求
11.分包单位能否二次分包?
答:不可以。
12.工程总承包单位分包能否直接发包,无需招标?
答: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除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应当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13.仅具有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依法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后,是否可以自行实施施工业务或设计业务?
答:不可以。
14.工程总承包单位自行实施设计业务或者施工业务,是否可以将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或者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
答:不可以。
15.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答:依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和第五十五条规定,就分包工程(包括工程质量)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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