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规:6月1日起施行,拖欠款不得超过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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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期限做出了明确且严格的要求。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而言,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时,原则上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款项。若合同另有约定,付款期限也不得超过60日。这一规定为机关、事业单位的支付行为设置了清晰的时间界限,有效避免了因付款周期过长而给中小企业带来的资金压力。
而针对大型企业,《条例》规定其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需自交付之日起 60 日内支付款项。即便合同另有约定,也必须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且严禁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这一修订有效堵住了此前部分大型企业利用第三方付款条款拖延支付的漏洞,保障了中小企业能更及时地获得应得款项。
另外,如果交易双方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条例》明确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同时,合同双方需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故意拖延检验或者验收,付款期限则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这进一步保障了中小企业在交付合格产品或服务后,能及时启动收款流程,避免因验收环节拖沓而导致收款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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