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拟调整分时电价:高峰电价上浮40%,低谷电价下浮60%
6月20日,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出,为引导一般工商业用户公平参与削峰填谷,取消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平均电价的政策。
通知明确峰谷时段划分,工商业用电(含大工业用电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及农业生产用电分时电价每日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个时段,迎峰度夏(冬)期间对工商业用电实施尖峰电价。
高峰时段为15:00-23:00,
低谷时段为11:00-15:00、1:00-6:00,
平段为6:00-11:00、23:00-1:00。
夏季7月、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9:00-21:00,
冬季1月、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8:00-20:00。
此外,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期间(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对大工业用电试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深谷时段为每日11:00-15:00。
通知中还明确浮动比例,工商业分时平段电价由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含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和输配电价(不含容、需量电价)构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上下浮动。
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高峰时段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40%、低谷时段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
输配电价高峰时段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
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深谷电价在低谷电价基础上下浮20%。
此外,通知还提到,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新型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及支持储能产业发展,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起草了《关于调整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7月5日,意见建议电子版请反馈至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及传真:029-63913621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0日
关于调整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韩城市发展改革委,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陕西电力交易中心,各有关发电企业,各增量配电网: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信号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及支持储能产业发展,服务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和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大工业用电(不含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
?。ǘ┮话愎ど桃涤玫?。为引导一般工商业用户公平参与削峰填谷,取消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平均电价的政策(即“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政策,也可选择在平段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4分钱的标准执行”的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ㄈ┡┮瞪玫纾ú缓┮蹬殴嘤玫纾?/p>
(四)居民生活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分时电价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峰谷时段
?。ㄒ唬┕ど桃涤玫纾ê蠊ひ涤玫绾鸵话愎ど桃涤玫纾┘芭┮瞪玫绶质钡缂勖咳辗治叻?、平段、低谷三个时段。高峰时段为15:00-23:00,低谷时段为11:00-15:00、1:00-6:00,平段为6:00-11:00、23:00-1:00。
?。ǘ┯宥认模ǘ┢诩涠怨ど桃涤玫缡凳┘夥宓缂?,夏季7月、8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9:00-21:00,冬季1月、12月尖峰时段为每日18:00-20:00。
?。ㄈ┐航?、劳动节、国庆节期间(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对大工业用电试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深谷时段为每日11:00-15:00。
三、浮动比例
?。ㄒ唬┕ど桃捣质逼蕉蔚缂塾墒谐』灰咨贤缂郏ê砉旱缙骄贤缂郏峦┖褪渑涞缂郏ú缓?、需量电价,下同)构成,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上下浮动。
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高峰时段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40%、低谷时段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输配电价高峰时段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60%。
?。ǘ┘夥宓缂墼诟叻宓缂刍∩仙细?0%、深谷电价在低谷电价基础上下浮20%。
?。ㄈ┡┮瞪玫绺《壤3植槐?,高峰、低谷电价分别在目录销售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基础上上浮50%和下浮50%。
?。ㄋ模┥贤方谙咚鸱延?、系统运行费用(包括煤电机组容量电费、抽水蓄能容量电费、辅助服务费用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不参与浮动。
四、其他事项
(一)鼓励工商业用户通过配置新型储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降低高峰时段用电负荷、增加低谷用电量,通过改变用电时段来降低用电成本。
?。ǘ┩吵锟悸侨〉缌┬枳纯?、系统用电负荷特性、新能源装机占比、系统调节能力等因素,对分时电价实施范围、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三)电力现货交易应通过现货市场形成有效的分时电价信号,现货交易上网电价原则上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
五、有关要求
?。ㄒ唬└魇星⒄垢母镂偷缤笠狄淖橹⒅苊馨才牛惴盒徒舛练质钡缂墼诖俳履茉聪?、提升系统运行效率、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政策平稳执行。
(二)电网企业要对分时电价收入情况(尖峰、深谷电价单列)单独归集、单独反映,工商业用电执行分时电价产生的损益纳入系统运行费,在下一年度2月-6月、9月-11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电网企业要认真分析和深入评估政策实施效果,每年3月底前向我委书面报送上年度分时电价执行情况。
?。ㄈ┥挛鞯缌灰字行挠】熳橹亚┒┑缌χ谐て诮灰缀贤木魈?,及时调整合同或签订补充协议,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按本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自2025年起,经营主体签订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时,应申报用电曲线、反映各时段价格,原则上浮动比例不低于本通知规定。
本通知自2024年月日起执行?!渡挛魇》⒄购透母镂被峁赜诮徊酵晟品质钡缂刍朴泄厥孪畹耐ㄖ罚ㄉ路⒏募鄹瘛?021〕1757号)同时废止。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